解讀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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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起草背景
隨著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,特別是新《預算法》的頒布實施,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、日常監(jiān)管提出了新要求,為此,縣政府對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,于2016年1月8日頒布了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》。為配合新頒布的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》,與原《平陰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(試行)》配套的原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》已于2016年10月1日廢止,有必要重新制定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》。
在起草過程中,考慮到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的延續(xù)性,對原辦法中經(jīng)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內(nèi)容給予保留,針對老辦法執(zhí)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,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二、征求意見過程
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簽證管理辦法》在起草過程中進行了多層次調(diào)研,先后多次征求財政、審計、住建、教體、交運等部門的意見。通過廣泛和積極的討論,各部門提出十分珍貴的修改意見,起草過程中進行了充分吸納和采用。
三、內(nèi)容解讀
與2011年3月10日頒布的原《平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(試行)》相比,修改的主要內(nèi)容有:
在變更分類上,不再單純按變更金額劃分變更等級,而是按變更性質(zhì)分為不可預見工程變更、人為原因?qū)е碌淖兏?、主動變更三種類型。
在審批權(quán)限上,按變更類型進行了相應調(diào)整,對未批先變行為進行了嚴格控制。
在辦理程序上,設置了申請環(huán)節(jié)的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申請單”,使變更書面申請的標準化。
在法律責任上,新增了責任追究條款,對于于過失或故意造成的工程變更,依法依規(guī)追究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(guān)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;第三方服務機構(gòu)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的變更的,對第三方服務機構(gòu)進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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